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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法规

南京医院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3-25浏览:2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Nanjing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为NJPHA。
    第二条  本会是南京地区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服务、协调、监督作用,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和《章程》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卫生局,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紫竹林3号。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端正行业作风,促进南京地区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诉愿,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决策意见和建议;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参与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评审。配合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医患互信、服务改进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五)开展科学管理学术、技术研究,促进医疗机构科学管理的交流,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学术探讨、调研、考察和交流活动。开展管理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咨询,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各界、国内外(含港澳台)医疗机构学术团体的信息沟通、联系和交往,开展友好协作、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编辑出版行业管理信息、简报和管理方面相关学术期刊、音响制品等,鼓励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撰写论文;
    (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组织业务相关的行业服务实体,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九)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论著及论文;
    (十)为会员单位在本会任务及业务范围内,竭诚提供各种形式或内容的服务;
    (十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发展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意,缴纳会费,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南京地区部省属、军队、武警、企事业及社会民办医疗机构等;
    2.与医疗机构经管理专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行政管理人员、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
    2.取得卫生管理专业本科、专科学历,且从事医疗卫生行政(含科研、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4.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和对外交流做出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5.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直接向本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经院行政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会员单位(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入会:由个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直接向本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及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有严重违反医疗职业道德行为的、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实行理事单位制度,会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如因工作变动,则由单位指定的负责人替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九、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卫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不同管理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时必须通报本会并冠以本会的全称。专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在南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中,通过民主推荐,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专长和知名度,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员担任,报常务理事会通过。专业委员会任职和改选时间与本会同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专职或兼职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承办协会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协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任务、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服务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国内外个人、单位、社会团体的赞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及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银行独立帐户,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实行财务监督、坚持财务审计,经费收支由本会独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局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剰余财产,在市卫生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限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在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10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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