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南京医院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1、会费是协会开展正常工作的一项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理事会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义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工作实际情况的原则确定,同时参照相关社会团体收费标准与做法,根据担任理事会职责和企业收益不同,本届会费收取标准拟调整如下: 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5000元/年
理事单位
3000元/年(一级医院1000元)
个人会员 500元/年 企业副会长单位 100000元/年 企业常务理事单位 50000元/年 企业理事单位 30000元/年 3、会费交纳按年度收取,1年内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应书面说明。 4、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历行节俭,加强审计,并接受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5、会费限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开展的各项活动。
南京医院协会
201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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